不起诉决定与国家赔偿
时间:2019-03-22 12:01来源:未知浏览:


对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就会努力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能否得到国家赔偿。随着法治的进步,国家赔偿法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这里谈一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呢?
 
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有些不起诉决定得不到国家赔偿。下面具体讲解一下。
 
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不起诉决定,是指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3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也叫作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前有称作存疑不起诉的。应该赔偿的道理是,既然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遵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按无罪处理。
 
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是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四种情形,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起诉的不赔偿。
 
第一种,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实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不起诉又叫作法定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防止把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后者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标准,但是,考虑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作犯罪处理;而前者完全没有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
 
第二种,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又叫作酌情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其社会危害和认罪态度等情形,不判处刑罚更为恰当,就可以依法不起诉。因此,对此种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驳回。
 
第三种,刑诉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同样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因此,对这种不起诉是不予国家赔偿的。
 
第四种,刑诉法第279条规定的,“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该条内容可以读懂,这种不起诉决定也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因此,同样不予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