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新规定
时间:2019-03-22 11:54来源:未知浏览:


一是将“威胁”和“非法拘禁”纳入排除对象。这里的威胁主要指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供认,将对其家属追究责任,迫使其用供认犯罪事实来换取家属的平安。非法拘禁是指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拉长审讯时间而取得的供述。这两种方式属于变相逼供,具有隐蔽性,将其纳入排除对象是应该的。

二是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例外,即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办案实践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通常的作法是在犯罪嫌疑人供认之后,间隔不长时间就换人审讯,甚至不超过一小时,目的是趁犯罪嫌疑人惊魂未定,趁热打铁,巩固审讯成果,使其形成思维定式,造成心理障碍,不敢翻供,也不能翻供。此种作法主要用在那些客观证据少的案件中,如受贿案、贩毒案等。由此可见,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多次重复供认犯罪事实,未必都是真实的,关键是看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是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这一规定加大了看守所的责任,对于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审讯起了进一步制约的作用。将来最好能够实行入所体检录相制度,效果将会更好。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监督作用十分重要,应该把工作的重点之一放在首次入所人员的监督上,加大抽查的力度,原则上在巡视监室时,要把刚刚入监的犯罪嫌疑人叫到近前,询问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如果发现异常,立即拍照、录相,固定证据。

四是《规定》要求,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人如果确实受到刑讯逼供,能说出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情况等,至于提供证据基本没有可能,只能核实入所体检记录、调查同监室在押人员等。如今,刑侦人员刑讯逼供大多采用过电、冻、饿、晒、烤、用书本垫在胸脯上锤击等方式,很难看出外表损伤,让被告人提供证据非法的依据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