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周某驾驶的川A538dP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蹇魁两人在大邑县青霞镇与原告喻某所驾驶的“奇瑞”牌轿车相撞,原告车上还搭载了费某、喻某和李某三人。事故造成喻某、费国某、李某、蹇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大邑县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责,其他人没有责任。同时,喻某一家共同委托了臻宇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律师分析】
1.本案的第一个难点是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大邑县交警队最初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喻某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没有责任。通过臻宇律师的努力,大邑县交警队更改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后确定周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更改对当事人之后能够顺利地得到更多的赔偿款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
2.本案的第二个难点是原告费某所花费的一万多元的疤痕整形手术费得不到被告保险公司的支持。但在臻宇律师的努力下,被告蹇某同意了由其承担原告费某所花费的全部整形手术费用。
最后,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