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自己获刑,又赔偿他人损失1500元。5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7日16时20分许,在新野县樊集乡刘庄村道路处,在醉酒后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
由西向东行驶,与路南头东尾西停放的李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5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15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