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怎么办?_臻宇经典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19-04-22 14:24来源:未知浏览:


【案情简介:】
 
A广告有限公司和B工业有限公司签同订了广告合同,委托进行形象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更换宣传列车是否符合规定,延期支付宣传费是否合法,广告的投放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成为本案异点。
 
【律师建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案涉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B公司与A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委托A公司发布x(产品)形象宣传广告。后通过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广告发布形式调整为5种,支付方式调整为第二期实际支付37.92万元,第三期支付57.28万元。现根据xx公司提交的广告监测报告,
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期间的广告发布任务,并在铁路部门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按时发布的情形下,顺延了广告发布期限。
 
但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第二、三期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A公司支付广告费的违约责任。

虽然B公司尚欠A公司第二、三期费用合计为95.2万元(37.92万元+57.28万元),但A公司在本案中因笔误,仅主张92.50万元,B公司对A公司调整请求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确认B公司在本案中向A公司支付广告费92.5万元,其余的广告费由A公司另行主张。A公司主张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约定过高,B公司亦请求予以调整。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约定发布列车广告,故不应支付广告费。但B公司提交的A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出具的《违约通知》中记载,列车编号x号抽检结果小桌贴、海报、头枕片、车门玻璃贴、行李架彩贴合格。

A公司对B公司提交的相关列车广告监测报告也予以认可。根据广告合同约定:“具体发布列车以运行的车底号为准,具体运行线路以实际运行线路为准。”xx公司在广告监测报告中已载明列车车底号,其在部分监测报告中显示的车票系为记载拍照时间,

并不能证明该车次即是刊载广告的线路。故对B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不予支持。B公司认为本案涉及刑事问题应中止审理,但其并未提交该刑事案件已立案的材料,一审对B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第二期37.92万元的发票,但B公司未支付同期广告费,致使B公司未再向A公司交付剩余发票,B公司在两次庭审中,也未对该事由提出抗辩。因此,一审对B公司的相关意见,亦不予采信。

案涉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诚信履约。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首先,201x年x月至x月期间,A公司的广告投放符合约定。理由有:

1.关于车底号。案涉广告合同中虽然未约定具体的车底号,但结合双方上一年度广告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以及201x年x月至x月案涉广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可认定B公司提供车底号为xx、xx的两组列车作为广告发布载体符合约定。

2.关于广告投放量。就LED信息屏和广播两种广告发布形式,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已予处理,视为已无争议。除此之外的5种广告形式,其上、下刊的过程需耗费较大的时间、人工及物料成本,因此,从交易常识的角度来看,该5种形式的广告投放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xx号、xx号列车201x年x月份及其后相关月份的广告发布监测报告,B公司未提异议,能够证明当月广告已正常上刊且投放符合要求。

虽然B公司主张未收到之后部分月份的监测报告,但鉴于所涉5种广告发布形式的前述特性,可认定201x年x月至x月期间,A公司广告投放符合约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x年x月份以后其广告投放符合约定,应当认定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理由有:

1.B公司未获A公司同意更换发布广告的列车。从列车车内广告发布业务的属性来看,遇有铁路运营部门工作调整的而导致原有列车无法发布广告属于客观情况,但该情势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理,则需双方商定。
本案中,B公司以201x年x月x日《业务沟通函》通知A公司,拟将x号列车替换为x号列车,x号列车如何替换待定。对此,A公司于同年x月x日致函B公司,对B公司更换车辆提出异议。
足见A公司对B公司更换车辆的方案不予认可。x月x日,A公司复函,称A公司对x月x日《业务沟通函》内容已予默认。对此,B公司不予认可,A公司复函中的这一意见没有依据。

2.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更换后的车辆符合广告合同的约定。广告合同约定了用以发布广告列车的运行区间及车次数量,此系B公司对广告发布地域和频次的要求,是广告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更换后的x号、x号列车的运行区间和车次数量符合广告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不低于此前x号、x号列车的水平,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关于耽搁时间的弥补。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遇有A公司发布广告错漏的,B公司有权扣减相应的广告费。

B公司提出更换车辆后,B公司致函A公司认为后者存在广告投放不足的问题,并主张扣减错漏部分的广告费,A公司回函提出通过顺延广告时间予以弥补的方案。
对此,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认可该方案,其顺延广告时间的行为系单方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对合同的适当履行。综上,A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多处瑕疵,B公司主张扣减相应的广告费有据可依。
 
【法院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x)苏x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B工业有限公司于A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82.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A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82.5万元;

三、驳回A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